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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第一天发生交通事故,能索赔么
来源:李淼发布时间:2021-06-21浏览量:0
2016年8月,王某第一天去公司上班的路上,骑车行至北京市海淀区某路时,出租车开车门撞上王某,造成王某受伤。本次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交通支队认定出租车司机负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王某被送至医院救治,诊断为锁骨骨折等。王某委托北京律师处理其赔偿事宜,经过确认劳动关系经历劳动仲裁、一审、二审等程序。劳动能力鉴定为10级,后劳动仲裁、一审、二审,最终一审判决赔偿王某12余万元,二审经过调解赔偿8万元。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被告王某2016年8月30日至2016年11月29日的停工留薪期工资3864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被告王某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1400元。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被告王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9761.2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125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1258元。
第一天入职发生交通事故,工伤鉴定10级,获赔8万元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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