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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十级伤残 判赔近28万

来源:李淼发布时间:2021-05-26浏览量:0

  2019年2月26日,被告一驾驶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路XX酒店门口时,与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朝阳交通支队机场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负全责,原告无责。

  原告委托律师处理其赔偿事宜,为尽可能帮助原告降低无法获得赔偿的风险,律师通过调查得知肇事司机事故发生时系职务行为,并将其单位一并列为被告,诉前律师指导当事人准备各方面证据,庭审中律师积极辩论、充分举证,最终由被告单位承担除保险外的剩余赔偿,原告获赔近28万元,对此非常满意。

  审判结果: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共计286,527.83元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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