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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来京务工却遭遇交通事故十级伤残
来源:李淼发布时间:2021-04-25浏览量:0
2019年10月4日11时21分,被告一驾驶车牌号为京Q3E***的小型客车行驶至北京市顺义区某路口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原告被送往北京市顺义区空港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侧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右侧腓骨上端撕脱骨折、右膝关节腔积液、多发皮肤擦伤、右膝软组织损伤等。经鉴定十级伤残,误工期18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交管部门认定本次交通事故原告无责,被告全责。
原告委托律师处理其赔偿事宜,为尽可能帮助原告争取更多赔偿,律师指导当事人准备各方面证据,庭审中律师积极辩论、充分举证,最终判决获赔近20万元,原告对此非常满意。
审判结果: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共计194,684.4元
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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