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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户口交通事十级伤残,如何索赔

来源:李淼发布时间:2021-04-25浏览量:0

    2018年9月16日李某驾驶车牌为ME3***的小客车行至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某车场时,撞上行人王某某,造成王某某受伤,本次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某支队沙河认定李某负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王某某受伤后被送至北京昌平区某医院救治,诊断为胫骨远端骨折、左膝关节内侧副韧带损伤、下胫腓韧带损伤等,住院治疗37天。王某某委托律师处理其交通事故案件,律师查询到被告一驾驶车辆在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有交强险、商业三者险50万,本次事故发生时间尚在保险合同期限内,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最终原告获赔:293225.51元。

    判决结果:

    1.中国某某保险股份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9万余元。

    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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