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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村户口交通事故死亡,同等责任居然获赔90余万元

来源:李淼发布时间:2021-03-29浏览量:0

    2019年8月27日曲某某驾驶车牌号为京AX9***号大型普通客车行至北京市朝阳区某高速主路,撞上正在高速路上做养路作业的某路桥养护有限公司职工冯某某。造成冯某某当场死亡,本次事故经北京市某交通管理局认定曲某某、冯某某负同等责任。

    冯某某经某急诊抢救中心鉴定,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遂家属聘请律师处理案件,律师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了复核。律师查询到曲某某驾驶车辆在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有交强险、商业三者险50万。本次事故发生时间尚在保险合同期限内。律师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法院经过二次审理,最终原告获赔909296.8元。

    判决结果:

    某保险股份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死亡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经济损害抚慰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等共计61万余元。

    被告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按照50%的责任比例,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298269.8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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