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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顺义发生交通事故,一人死亡

来源:李淼发布时间:2021-03-09浏览量:0

    2019年9月6日,北京市顺义区某路口,罗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驾驶小型轿车的李某发生碰撞,造成罗某受伤。事故发生后,罗某被送至北京市某急诊抢救中心治疗,经诊断为弥漫性轴索损伤、多发脑内血肿、多发脑挫裂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硬膜下血肿、颅底骨折合并脑脊液右侧耳漏等。住院治疗9天后,罗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9年10月17日据北京市公安局某交通支队出具的第Z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罗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具有违反横过机动车道规定的违法行为,与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李某则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罗某妻子赵某便委托本所代理其案件的赔偿事宜。经北京交通律师调查得知,李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北京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三者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而罗某自2012年开始在北京居住,2018年开始在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应按照北京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北京交通律师通过整理并向法院提交了租赁合同、居住证、罗某银行卡流水及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经过庭审、证据为证以及律师庭上的据理力争,法院认可了罗某按城镇标准获赔。最终当事人获赔近42万元。当事人对此非常满意!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受害方110500元。

    二、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受害方各项损失费共计316685.59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八条【被侵权人死亡或者合并、分立时请求权人的确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第十九条【财产损失计算】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 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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