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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主责死亡,律师耐心释法终调解

来源:李淼发布时间:2020-12-16浏览量:0

    2019年8月,徐某某驾驶鄂AMP***号重型厢式货车由南向北行驶到北京市通州区六环路外某路口处时,车辆前部与同方向被告驾驶冀B2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所牵引的冀BZ***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后部接触,造成徐某某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通州交通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死者徐某负主要责任,被告张某承担次要责任。北京倡信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彭某的委托,指派律师代理起诉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调查,被告张某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保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

    裁判结果:1、被告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限额内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725217.9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

    2、被告张某给付原告案件受理费5526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要点:死者长居外地是否应该按北京城镇标准赔偿。死者徐某事故发生前长居外地,主要从事货物运输工作,事故发生时正途径北京市通州区某路段,受诉法院是交通事故发生地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应当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本案死者徐某事故发生在北京,其生前主要收入来源为在城镇务工,法院判决按照北京市城镇标准支付伤残赔偿金,从而大幅提高了原告的赔偿金额。

    法律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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