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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岁老人坐公交车受伤获赔20万元

来源:李淼发布时间:2020-12-04浏览量:0

    2019年3月17日09时00分左右,原告关某乘坐被告北京公共交通某某路公交车在北四环自西向东某路口附近,由于司机急刹车,致使原告摔伤。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某医院和某急救中心进行治疗,经诊断为腰椎1椎体压缩性骨折,此次事故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身体伤害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北京某司法鉴定所出具京民司鉴定【2019】临鉴字第447号确定原告的伤残等级十级残疾,赔偿指数为10%,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

    北京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关某委托,指派律师以其民事赔偿事宜代理起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法院开庭前,原被告进行和解谈判,被告不同意以原告诉讼请求进行赔偿,坚决以较低标准进行赔偿,原被告意见不和,遂等待法官开庭进行审判。在接下来的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就侵权事实的发生,以及双方的过错进行了质证,法院判决北京公共交通某公司承担赔偿义务,支付原告。一审判决后,公司未提出上诉。公司支付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212610元。

    裁判结果:北京公共交通某公司在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21261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要点: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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