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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岁老人交通事故受伤主责,律师来帮忙

来源:李淼发布时间:2020-12-01浏览量:0

    案情简介:2019年11月2日15时30分,在北京市怀柔区黄路得水湾某路口,曹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由西向北左转弯时,与陈某驾驶小型轿车(京N7****)由东向西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曹某受伤,两车损坏。原告曹某伤情为踝关节骨折、肋骨骨折(右),本次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交通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曹某负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

    本所接受原告曹某的委托,指派律师代理其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事宜,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法院开庭后,组织双方调解,在法官及律师的沟通下,原告接受了赔付,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北京市东城区人民调解协会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

    保险公司支付原告曹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41000元,并由被告陈某赔付曹某部分鉴定费675元。

    裁判结果: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前赔付原告曹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41000元;被告陈某于2020年8月17日前赔付原告曹某鉴定费675元。

    案件要点: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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