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骄车载乘人员受伤怎么处理?
来源:李淼发布时间:2020-11-06浏览量:0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28日17时39分许,殷某驾驶小型骄车载乘原告杜某、宗某、李某沿寿光董水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稻河路口时与沿稻河路由东向西行驶的被告张某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相撞致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经交警队鉴定殷某与被告张某负同等责任,原告杜某无责。原告杜某右锁骨骨折、右侧多发肋骨骨折,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
北京倡信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财产保险公司的委托,指派姚金贺律师代理应诉。经调查,被告张某在被告人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垫付了1万元医疗费用。
裁判结果:
1、被告财产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各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93001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2、被告财产保险公司承担800元诉讼费。
案件要点:
1、骄车载乘人员受伤交强险应予赔偿。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本案被告即财产保险公司的被保险人为原告垫付了1万元医疗费,法院认定了最高的医疗费赔偿限额。
法律依据: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方车辆载乘人员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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