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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交通事故律师_交通事故同责,获赔103万余元

来源:李淼发布时间:2020-07-07浏览量:0

    2019年4月24日任某驾驶车牌为京AP****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京AV95**挂),行至北京市通州市某路口时和赵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赵某死亡,两车损坏,本次事故经通州支队认定任某、赵某负同等责任。赵某经999救护车送至北京某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查车牌为京AP****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北京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京AV****挂车所有人:北京某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一驾驶车辆京AP****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有交强险、商业三者险100万。赵某之父聘请律师处理其儿子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起诉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查明任某为刘某雇佣,职务行为由刘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农村户口按照北京城镇标准赔偿,原告获赔1037462.5元,判决后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院开庭审理了案件,维持大部分部分判决,撤销、并改判了部分判决,最终原告获赔1036660.5元。

    裁判结果:

    本案经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决,判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四位原告61846元,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支付刘某47524元。

    案件要点:

    1、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2、肇事车辆登记所有权人为某公司,但实际所有权人为刘某,刘某为任某的雇主,任某在从事职务行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受伤的,雇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受害人非婚生子赵某为智力残疾,若有证据证明其满18周岁后仍无生活能力且无生活来源,其法定监护人仍可为其主张被抚养人二十年被抚养人生活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格式合同条款定义及使用人义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九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9、《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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