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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西城区律师案例——外地来京务工人员,锁骨受伤,获赔22万

来源:李淼发布时间:2020-05-25浏览量:0

       北京西城区律师案例解读——外地来京务工人员,锁骨受伤,获赔22万2019年1月21日7时30分,原告李某驾驶电动车行驶至北京市朝阳区某进京方向东辛店路口时与被告张某打开的被告某出租公司司机即被告刘某驾驶京BT****号车辆车门撞倒,事故导致原告李某受伤,车辆损坏。事发后原告被送往中国中医科学院望京医院急诊并住院治疗9天。伤情经诊断为锁骨骨折、肋骨骨折等。诉前原告委托北京博大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经鉴定:伤残等级十级,致残率10%。误工费120日、营养期90日、护理期60日。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被告刘某、被告张某及原告三者各自负本次事故同等责任。经查,事故车辆在某保险北京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在某某保险公司投保有商业三者险10万元,含不计免赔,事发在保险期间内,司机刘某为金建出租公司司机。原告委托北京西城区律师处理其赔偿事宜。庭前律师积极指导当事人准备务工证据,庭审中律师积极辩论、充分举证,最终以城镇标准判定赔偿金额,获赔22万元。北京西城区律师案例解读——外地来京务工人员,锁骨受伤,获赔22万

北京西城区律师案例解读——外地来京务工人员,锁骨受伤,获赔22万调解结果

    1、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规定的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李建强医疗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残疾赔偿金108000元,以上数额共计120000元。

    2、被告某某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2832.1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营养费900元、护理费2666.67元、误工费8000元、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29597.28元、交通费200元,以上数额共计44496.11元。

    3、被告张某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13634.0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营养费900元、护理费2666.67元、误工费8000元、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29597.28元、交通费200元、鉴定费14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以上数额共计58748.01元。

    4、被告北京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李某鉴定费1450元。

    5、被告某某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给付被告刘尚文垫付的医疗费10801.90元。

    6、案件受理费2592元,由原告某负担262元,由被告北京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1165元,由被告张某负担1165元。

北京西城区律师案例解读——外地来京务工人员,锁骨受伤,获赔22万案件要点

    1、残疾赔偿金:依据原告提交的工作证及租房合同,对原告长期在北京工作的事实予以认可,法院判决按照北京市城镇标准支付伤残赔偿金,从而大幅提高了原告的赔偿金额。

    2、被扶养人生活费:原告育有二子,且父母无收入来源证明,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判决由被告给予相应赔偿,保护了受害者及其家人的合法权益。

  北京西城区律师案例解读——外地来京务工人员,锁骨受伤,获赔22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人身损害赔偿】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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