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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 — 交通事故死亡,农村户口按城镇标准赔偿110万元

来源:李淼发布时间:2020-05-09浏览量:0

倡信真实案例解读:


2019年1月8日19:55分,张某驾驶车牌号为京Q80***小型轿车,行至北京通州区某镇某号电线杆处,撞上正在横过马路的李某,造成李某死亡,本次事故经北京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某交通支队认定张某负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经查,张某在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投有交强险、商业三者险100万。李某亲属委托律师处理其赔偿事宜,张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在刑事审理过程中,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才能获得减轻刑事处罚,经过律师和张某谈判,最终张某愿意支付10万元额外赔偿金,获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在民事赔偿方面,李某的家属诉至北京某人民法院,法院通过两次庭审,支持了原告按照城镇标准赔偿的请求,最终原告获赔1103404.75元。


裁判结果:

1、被告中国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死亡赔偿金30000元,医疗费1662.95元,共计111662.9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2、被告中国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共计991741.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案件要点:


1、被告驾驶车辆致受害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刑审过程中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才能获得减轻刑事处罚,经过律师和张某谈判,最终张某愿意支付10万元额外赔偿金,获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


2、在民事赔偿方面,原告虽为农村户口,但通过律师提交的证据,证明受害人李某主要的收入来源于城镇,法院最终支持原告按照城镇标准赔偿的请求;并根据责任划分,最终原告获赔1103404.75元。


3、受害人未婚,无子女,其父已去世,故根据《继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赔偿权利人为受害人母亲作为原告。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八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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