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淼律师团队

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万世开太平

134-3971-3380

咨询时间:08:00-23:00

李淼律师团队

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万世开太平

134-3971-3380
北京倡信律师事务所
快速咨询
李淼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

报保险修车,修好为止,还是钱花完为止?

来源:李淼发布时间:2021-08-06浏览量:0

  汽车发生事故后,在保车辆一般都是去往官方4S店去修理。但是如果距离4S店较远,保险公司会指定一个修车行。这时作为承揽方的修理商应该按照车主还是保险公司的要求,进行修理服务呢?近日,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修理合同纠纷案件。

  2020年4月,朱某驾驶一辆多用途乘用车发生交通事故,他立即联系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工作人员的联系下,朱某同意将损坏车辆交由开汽车修理店的汪某进行维修。汪某按照保险公司的修车项目清单进行修理,双方商定维修费2300元,而不在修车项目清单内的四轮定位项目,汪某让朱某去他处修理,可朱某并未放在心上,没有去进行修理。

  在汽车使用过程中,朱某发现车辆前轮轮胎磨损严重,遂要求汪某继续修理。后汪某又两次修理车辆,但车辆前轮磨胎现象仍然没有改善,朱某不得不联系其他修理人员进行修理。期间,朱某更换磨损轮胎花费600元。

  朱某认为,汪某没有修理到位,导致车辆依然存在故障,拒绝支付修理费,并要求汪某赔偿后期维修费。而汪某则认为,该车辆需要做四轮定位,且建议朱某去他处做该项目,但朱某并未去做。双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于是,汪某将朱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朱某立即支付维修费、材料费、施救费共2650元。朱某提出反诉,要求汪某承担自己的律师费500元,赔偿修理不善而造成车胎磨损共计1000元。

  经过开化法院审理,认为朱某与汪某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作为承揽人的汪某按照作为定作人的朱某的要求,完成修理工作,交付工作成果,朱某给付报酬。而汪某所谓按照保险公司的修理项目清单进行修理,没有依据,在修理过程中,配合朱某进行保险理赔是附随义务,但修理的项目、目的、要求,主要应当根据朱某的指示完成。因此,判决朱某支付汪某修理费2300元,汪某赔偿朱某损失600元,驳回汪某和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交通事故律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生效后,合同之约定就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即在修理合同中,作为承揽方的修理商应当按照作为定作人的车主的要求进行修理,而非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进行。即修理商应当向车主交付工作成果,而非向保险服务方。修理商在修理过程中配合被告进行保险理赔,是附随义务,但修理的项目、目的、要求,主要应当根据被告的指示完成,即修理商在修理过程中与车辆保险商进行沟通,是履行修理合同附随义务,而非与保险商产生法律关系。

  本案涉及合同纠纷,更多的体现是契约精神。在法治社会建设的今天,契约精神也是体系法治精神的重要方面。我们建设法治社会、诚信社会,也正需要这样的正确导向和指引。



注:以上内容由李淼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李淼律师咨询。

李淼律师主任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专业领域: 婚姻家庭 房产纠纷 继承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刑事案件 公司企业

机: 134-3971-3380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在线短信咨询

(接听时间:08:00-2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