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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肇事逃逸后自首,法院这样判!
来源:李淼发布时间:2021-08-03浏览量:0
一男子在公司组织的聚餐饮酒后,驾驶车辆在送同事回家的路上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事故造成三车相撞,五人受伤;所幸的是没有人员伤亡。
案情简述:
2020年12月某日晚间,被告人谢某醉酒驾驶小型轿车,途经湘东区产业园某路段时,与同向停在道路右侧的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又与相对方向行驶过来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五人受伤,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谢某在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寻求帮助,之后在他人的陪同下到交警部门自首。经江西吴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样本中乙醇浓度为130.61mg/100mL,系醉驾。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谢某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依法从重处罚,之后赔偿部分被害人并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法院遂作出判谢某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交通事故律师:
一、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车;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三、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记6分;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记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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