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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值当!微信里骂人赔了2000块!

来源:李淼发布时间:2021-07-13浏览量:0

案情简述

       今年2月5日,某萍公公提出辞去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一职。某秀看到辞职信息后,在小区微信群里发信息称某萍公公素质低等言语。某萍为维护家人,便在业主群回复某秀:“要讲到素质,没有比得上你了吧……败坏小区风气,也败坏社会道德风气……”“有谁不知道你的风光史啊……”等带有侮辱性的言语。

       3月5日,阿秀向武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阿萍消除影响、在小区群里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九百九十五条、第九百九十八条规定,某萍针对某秀发布带有侮辱性语言,降低了某秀的社会评价,损害了某秀的名誉,侵犯了某秀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某秀要求某萍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符合法律规定。但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方式、后果等因素,法院判定某萍赔偿阿秀精神损失费2000元。

       北京律师事务所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吸收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结合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名誉权保护制度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对包含名誉权的人格权单设一编,并将“名誉权和荣誉权”单设一章,还新增了对名誉的解释、将名誉权含义具体化,并明确了侵害包括名誉权在内的人格权民事责任的相当性与替代性公布执行方式,体现了立法者对于人格权及名誉权制度的高度重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随着信息快速传播,舆论力量也被无限放大,注意做到对法律心存敬畏,对他人心存尊重,文明有度地发表言论,不能逾越言论自由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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