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错了,不该逃逸!”1月10日,交通肇事案嫌疑人王某说起自己去年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仍后悔不已。
2020年9月4日凌晨4时,王某在朋友家吃完宵夜回家,驾驶小车沿湘潭大道由万达往东站方向行驶至市交通局地段时,与右前方同向行驶的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被害人刘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王某随即报警。在交警到达之前,王某心慌意乱,驾车逃离现场,后又乘车逃往东莞。2020年9月11日,王某在家人的劝说下,主动投案自首。岳塘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2021年1月6日,岳塘区检察院对王某提起公诉。
交通肇事律师表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触犯了《刑法》第133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报警后离开并逃往外地的行为属于逃逸,法定刑应由三年以下升格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由于王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
检察官提醒广大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积极救助伤者,履行法律义务,千万不要心存侥幸选择逃逸,逃逸须承担更加严重的刑事责任,付出更加惨痛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