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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律师_2020年离婚抚养费每月是多少钱?

来源:李淼发布时间:2020-07-07浏览量:0

     离婚财产律师:现行《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两项修改:

    1、去掉对于子女抚养费的限定词“必要”二字。对此,本离婚律师认为这么做无疑会提高抚养费数额。由于此前《婚姻法》中的“必要”二字,法官在确定非直接抚养一方负担子女抚养费数额时对于诸如孩子上课外班,外出旅游等开销都可以不予考虑。这种做法无疑不利于最大限度地保证孩子的利益,也与目前日常生活中孩子的实际需求脱节。基于这项修改,相信未来法院对于子女抚养费数额的判决将有所升高。

    2、将“生活费和教育费”修改为“抚养费”。《婚姻法》第37条只表述“生活费与教育费”按照这种表述方式来理解,其必然遗漏了“医疗费”,这其实是一个立法瑕疵。故而早在2001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种就加以了修正。其第21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鉴于孩子在成长过程中的合理花费可能会不止这三项,故本次《民法典》将其进一步修改为“抚养费”。以此给法官们以更大的自由裁量空间来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综上,未来《民法典》施行后,关于子女抚养费的两个变化将是:子女抚养费数额会有所增加。法官在考虑抚养费的种类时也不必再拘泥于“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三项,种类会更丰富。

    《民法典》施行前,现行法律对于抚养费的标准是《婚姻法》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的。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哺乳期离婚抚养费一般为对方工资的20%-30%,一直计算到孩子18周岁为止。如果孩子发生重大疾病及上学可以要求另行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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