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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劳动争议

来源:李淼发布时间:2019-12-05浏览量:0

咨询1:工作近十年,单位从未给我缴纳过社保,我还有5年退休,我想补上社保,怎么办?

律师建议: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您可以给用人单位发一份《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之后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相应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对于您最关心的社保问题,可以在领取仲裁裁决书后,去社保局进行投诉,要求单位补缴社保。

 

咨询2:我在单位工作6年了,经常熬夜加班,却被单位以我迟到,不服从安排等为由开除,我该怎么办?

律师建议:根据您所述,既然已经在单位工作6年,代表您的工作能力是受单位认可的;如您未签订过诸如此类“累计迟到三次,单位可以辞退”的员工手册或是规章制度,那么这种情形,基本可以认定单位违法辞退,可主张12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咨询3:工作8个月了,单位一直没有跟我签订劳动合同,每次找到人事,都说不用签,但我不放心,我该怎么办?

律师建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您这种情况可以准备相关材料,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支付8个月工资。

 

       每年到年底,我们都会接到许多劳动仲裁咨询的案子;部分是由于客户自己处理,因为知识和经验储备不足,导致败诉的。倡信律所在劳动仲裁方面专注十年,征战十年,充足的诉前准备,专业的法律知识运用,全面保证案件胜诉率。

真实案例:2010年7月至2011年8月15日期间,原被告间存在劳动关系,入职时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口头约定原告工资标准为1002元,2011年1月至8月原告工资标准为2202元。因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未足额发放工资,原告于2011年8月1日口头提出辞职,但因被告说单位缺人,因此原告上班至2011年8月15日。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肖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一万七千零二十二元,工资差额八百零四元,工资一千零一十一元四角九分,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二千四百四十六元五角四分。



注:以上内容由李淼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李淼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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