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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同等责任/农户按城镇标准赔偿,获赔217611元

来源:李淼发布时间:2019-11-29浏览量:0

执行律师:李淼

当事人:刘某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21日17时30分许,在北京市密云区密兴旧路巨各庄中学路口,原告骑电动自行车与驾驶小客车(车牌号为京Q0****)由北向西驶来的被告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电动车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北京积水潭医院救治,诊断为左侧胫骨平台骨折并累及骨骺、外侧半月板损伤、挠骨远端骨折等。经司法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人体损伤致残程度两个十级残疾,综合赔偿指数为15%,建议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交管部门认定原被告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负同等责任。

关于该起交通事故,原被告双方就赔偿标准及数额发生争议,后原告委托北京倡信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律师在综合把握案情的基础上,指导当事人准备了较为充分的证据材料,于2019年6月17日依法起诉至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密云法院巨各庄法庭于8.29号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庭审中律师以事说法、据法论理,主张原告的残疾赔偿金按照北京城镇标准赔偿,在事实和法律面前被告作出了让步,同意了我方的核心诉请,最终在法官的支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于9.10号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了原被告双方的权利义务,当事人很快就拿到了217611元的赔偿款,案件终于圆满完成,当事人对此十分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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