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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亡,同等责任,调解获赔96万余元

来源:李淼发布时间:2019-11-29浏览量:0

执行律师:李淼、张燕宏

当事人:龚某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27日被告一驾驶车牌号为京PZ9***的“北京现代”牌小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北京市房山区107国道西石羊村路口时与骑电动车由南向北行驶的龚某相撞,致龚某死亡。北京北亚骨科医院诊断龚某死亡原因为重度颅脑损伤。2017年9月5日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房山交通支队出具京公交房认字(2017)第7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与龚某负同等责任。后原告对上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申请复核,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复核并出具京公交复字第022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为维持上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经查京PZ9***的小客车在被告二处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时均在保险期内。

      通过律师细心指导原告准备证据、庭审中与法官及被告良好沟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960087.5元,当事人对此十分满意,赠送锦旗以表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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